关于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全面取消人才落户限制进一步放开落户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的解读
2020-05-07
一、背景依据
1、起草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2019年“全国户籍制度改革推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东北地区深化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全面取消城市落户限制,鼓励东北地区完善支持高校毕业生本地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启动‘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1+X证书)制度试点”等有关要求,根据市委、市政府实施“盛京人才”战略的总体部署,通过全面取消人才落户限制,进一步放开落户政策,切实改善我市人口结构,优化就业创业环境,大力促进优秀人才集聚,加速人才引入,满足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需要。
2、制定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东北地区深化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
二、目标任务
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打破限制人才落户的最后壁垒,紧紧围绕取消人才落户限制,引导人口合理、公正、畅通、有序社会性流动,为沈阳高质量发展、新时代振兴提供人才支撑。
三、主要内容及新旧政策差异
1、技工学校、职业院校及以上在校生和毕业生(含往届),可在我市落户。此项落户政策取消了原我市人才落户需35周岁以下具有中专以上学历、45周岁以下具有本科学历、55周岁以下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才可以落户的年龄限制,并大幅度降低了人才落户的学历门槛。
2、取得国家认可的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可在我市落户。为吸引沈阳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急需的各类技能人才落户我市,在政策制定上突出了人才引进的多样性和系统化,加大了我市急需的装备制造业、文化服务行业技能人才的引进力度,只要取得国家认可的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就可直接落户,且不受是否在我市就业的限制,大大减轻了落户难度。
3、在沈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就业人员,可在我市落户。之前此类人员在我市落户不仅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还要同时满足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且缴纳社保满一年的限制,门槛较高、手续繁琐,现在的落户政策仅需满足就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一项条件即可。
4、在我市缴纳职工医疗保险或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我市落户。此项落户政策为我市为上述灵活就业人员落户所新增条款,将为此类人员落户我市、扎根我市、投身沈阳经济建设解决后顾之忧。
5、在沈投资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含个体工商户),可在我市落户。此项落户政策取消了原有规定的创办企业需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万以上,个体工商户需要当年缴纳税款达到5万元或连续两年每年缴纳税款达到3万元方可落户的限制,在沈投资创业的经营者仅需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就可落户。
6、在沈购房并取得合法房屋手续的(含普通住宅、商业网点、公寓、写字间等),可在我市落户。此项落户政策进一步将购房落户范围放宽为包含普通住宅、商业网点、公寓、写字间等房屋,且取消了原政策规定在我市购买非住宅用房需达到50平米面积或20万购置金额的限制。
7、凡具有我市户籍的居民,其父母、配偶、子女均可在我市投靠落户。此项落户政策取消了原我市居民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受父母身边有无子女和投靠人婚姻状况等附加条件的限制。
四、适用范围
我市城镇地区
五、操作方法
全市公安派出所受理,即时办理。
六、注意事项
1、除第七条外,上述人员落户均可携配偶、子女、父母落户。携带配偶落户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携带子女、父母落户的,需提供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比如出生医学证明或单位人事档案或学生档案等)。
2、申请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承诺办理落户的,公安机关将撤销户口登记并退回原籍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关键词诠释
落户地相关材料(符合上述落户政策的人员可选择如下落户地办理):
1、申请人选择居民家庭户,需提供户主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备案)合同。
2、申请人选择单位集体户,需提供单位集体户户口簿首页、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3、申请人选择派出所集体户,需由派出所提供户口簿首页,只允许本人单独落户。
4、申请人选择租赁房屋落户的,经房主同意后,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同一房屋三年内不得重复办理落户。
5、在校生办理落户,可选择落户学校集体户,只允许本人单独落户。
八、惠企利民举措
办理落户实行“二个一”服务,即“一次性”告知,“一站式”即时办结。符合条件,材料齐全,且真实有效,可以即时办理。对不符合落户条件的,要及时告知申请人有关情况。
来源:沈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