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买房租房合同示范文本统一了!

2020-07-03

        从7月份开始,我省将启用统一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和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以指导全省房屋交易合同的签订,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6月25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并下发《辽宁省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和《辽宁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我省每年都有海量的房屋买卖和房屋租赁,所使用的买卖和租赁合同文本基本上是各中介机构自行制定,没有统一的示范文本,内容可谓五花八门,鱼龙混杂。其中一些合同只有交易双方的简单约定,责权利不清不楚,很易导致发生纠纷,甚至交易方故意回避一些问题而发生的纠纷,需要走司法程序才能解决。据省房地产业行业协会房地产经纪和房屋租赁专业委员会有关同志介绍,在历年协会帮助协调的房屋买卖和租赁纠纷中,很多都是因合同约定过于简单,很多情况没有考虑周全所致。

 

        为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和住房租赁行为,保障交易和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存量房交易和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依据《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邀请相关专家和律师,经过多方调研和反复论证,制定了两个合同示范文本,在全省存量房和住房租赁活动中使用。

 

        据省住建厅有关负责同志介绍,《辽宁省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除了常规的约定条款外,重点对房屋交易违约责任、税费、不动产登记、户籍迁出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补充强化。交易双方要通过本合同对逾期交房责任、逾期付款责任、违约赔付方式、对房屋交易过程中双方应履行的纳税义务等进行约定,房屋出卖人还要在合同中承诺配合买受人做好不动产登记、户籍迁出等事宜。通过以上内容,有效约束双方当事人的交易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辽宁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在进一步约束租赁双方租赁行为,强化违约责任的同时,还增加了房屋交付确认书与房屋交还确认书两方面内容。房屋交付确认书主要用于确定房屋交付时房屋内的家具、电器、物品及各项费用分摊;房屋交还确认书主要用于证明房屋交还时承租人已结清所承担费用,出租人同意收回房屋,可有效避免租赁双方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因物品清点不清或费用分摊不明而引发的种种纠纷问题。

 

转自:辽宁日报